2014年涡阳县政法干警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发布时间: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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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政法干警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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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规范性解释而言,在我国只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所进行的法律解释,即法定的规范性解释,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法定的规范性解释的权限和效力涉及国家权力的使用和相互制约。鉴于这种解释在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始终重视通过宪法和法律确定法律解释的权限。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公布《关于法律解释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对法律解释的体制和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其基本内容如下:
(1)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2)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3)不属于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4)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指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和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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