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管
发布时间:202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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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以市政府名义表
彰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佳政办发[2012]32号
【发布部门】佳木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26
【实施日期】2012.09.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佳木斯市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6日1 / 3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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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佳木斯市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促进表彰奖励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办发〔2011〕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3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工作事项,可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条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条件:
(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要求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或市政府有明确规定,要求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
(三)国务院、省政府已经进行表彰奖励,需要以市政府名义比照进行表彰奖励的。
(四)由市政府组织的具有全局意义的重点工作,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
(五)涉及民族团结、军政关系等,不便以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
(六)在应对突发事件、重大抢险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其他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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