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企业境外船舶融资策略与实践(6)
时间: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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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企业境外船舶融资策略与实践
两次提款后,后几次的进度款支付运用自有资金即可,不需要向银行提款,这时需取消未提款部分的信贷额度,从而避免支付承诺费。在贷款协议中,事先约定这些条款,将能避免今后出现争议。
五、关于法律条款的谈判
对船舶融资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各国纷纷在立法中做了相应补充,拟解决这些问题。1993年,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公约全权代表会议上,各国代表在认识到改善船舶融资条件和发展国家商船队的必要性后,通过了《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公约明确提出:“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彼此间的排列次序及其在不妨害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对第三方的效力应根据登记国法律确定;然而,在不妨害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与执行程序有关的所有事项均应遵守执行国法律的规定。”它使得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的法律规定来确定船舶物权的效力和顺序。这就表明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国情和实际需要,来规定船舶融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范围和效力④。
在境外船舶融资案例中,大多数适用英国法,需签署的法律文件较多,并且法律条款详尽烦琐,需聘请律师予以协助与银行谈判。特别是交船前融资,在建期较长,银行需要更严密的法律条款予以保障其权益,并且需要分次提款以支付造船进度款,企业也需要与银行加强沟通,设计出合理的商务条款,以及时保障进度款的支付,与交船后融资相比,谈判难度更大,所需时间也较长。
国际船舶融资市场经多年的实践,船舶融资银行已具有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措施来保护其权益。但由于银行与企业所处的法律立场不一样,再加上各自对项目风险理解的差异,因此在拟订法律条款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分歧和冲突。这些法律措施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条款上,具有相当大的弹性,银行当然趋向于使用尽量完备和苛刻的法律条款约束船公司,从而提高其信贷资产质量。在法律条款的谈判中,船公司应着重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充分展现公司的实力及发展前景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可能对公司相关情况的理解有所偏差,如果对公司经营背景、组织架构、盈利模式、发展规划等情况进行充分介绍和讨论,将加深银行对公司的了解,增强对公司发展的信心,从而有助于简化融资结构、减少银行对公司的法律约束。
(二)发挥谈判能力,尽量简化法律条款。
应充分发挥谈判能力,尽量使法律条款宽松和简化,从而减少对公司的约束和制约。在法律条款中,应特别重视对“违约事项”条款的谈判。如出现“违约事项”,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实现其“担保权益”。而银行意图这样做的时候,往往是公司陷入困境、急需资金周转的时候,在这种形势下,银行根据融资协议中多达十几项的“违约事项”条款,很容易找出法律依据,及时撤回资金保全自身,导致公司“雪上加霜”,连抗辩能力都没有,这也正是一些公司在关键时候失去银行支持、导致债务危机直至资金链断裂的原因。
因此,对于法律条款的谈判,应站在防范公司法律风险、保障资金链安全的高度来进行。谨慎约定对自身有利的“违约事项”条款,能在关键时候发挥保护公司资金链安全的作用,至少可以保留一定的回旋余地,以及在法律上可以抗辩的机会。总的原则和策略是,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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