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企业境外船舶融资策略与实践(3)

时间:2026-01-20

航运企业境外船舶融资策略与实践

(一)交船前的融资担保方式

1.建造合同抵押

在我国目前的船舶融资实务中,船舶抵押贷款融资相当普遍,而在建船舶的抵押贷款理论上可行,但在实际操作中却由于存在法律和实际操作的问题,至今未得到广泛应用。与传统的抵押相比较,在建船舶抵押最显著的特点在于抵押物的不特定性和不确定性。一艘船舶的建造往往须经历一年左右或者更长的建造期,在这段期间内,“在建船舶”包含的标的物的范围始终处于变化之中。正是由于在建船舶抵押的这一特点,这种融资形式对抵押权人来说存在较大风险,因此不容易被接受。在目前的英国法体系下,也不支持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因此,在交船前,建造合同往往成为重要的抵押物。

2.完工保函

虽然有建造合同抵押给融资银行,但在船厂最终无法完工的情况下,意味着船公司将没有船舶投入营运,即没有还款收入来源,银行的债权仍然得不到保障。在船厂最终无法完工并交船的情况下,如有第三方开具的完工保函,将能保证将船公司已付的进度款予以返还。因此船厂开具给船公司的完工保函将是更重要的抵押物,不仅能保障船公司的利益,也能保障融资银行的利益。在建造合同中,一般都有约定在船东有权弃船的情况下,船厂须返还进度款给船东,但船厂届时如出现财务困难,实际上将无法返还进度款,因此第三方开具的完工保函将发挥保障船公司利益的作用。

开具完工保函的第三方可以是较具财务实力的企业,也可以是银行,如果是银行开具的完工保函信誉度更高,融资银行当然希望以第三方银行开具的完工保函作为抵押物。如在境外无较强财务实力的公司,也成为境外融资的一大障碍,须获得对外担保批准;如为规避对外担保采取其他方式,则往往涉及法律甚至税务问题,在法律文书方面需要花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与多方协商沟通,应谨慎实施。

(二)交船后的融资担保方式

1.船舶抵押

船舶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一方面不转移船舶的占有,从而使抵押人能够继续利用船舶,另一方面又能以船舶的交换价值为对象确保主债权的履行,优点明显,已成为船舶融资的主要方式。交船后,以船舶作为抵押资产。在同时为几艘船舶融资的情况下,如将几艘船舶“打包”贷款,则仅需一套法律文本,有利于简化法律文件,同时将几艘船舶作“交叉抵押”,则为银行提供了更充足的担保权益,可以据此要求银行提供更低的融资利率。但将几艘船舶作“交叉抵押”的不利之处在于,如有其中一家单船公司违约,银行可对另外任何一家单船公司的船舶行使抵押权。

2.租约收入转让协议

单船公司所签订的长期租约,作为归还贷款的重要保障,银行要求将其予以转让,以便在出现特定的违约事项时,能对租金收入予以直接控制。基本内容规定:船舶所有人有义务就船舶营运取得的一切租金、运费、酬劳等,由船舶所有人事先通知支付方直接付至由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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