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样本(无董事会)(2)

时间:2025-04-20

第九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元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 6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力。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本章程第十三条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规定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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