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评标方法和适用条件
发布时间:2024-10-30
发布时间:2024-10-30
招投标中评标方法和适用条件
一是方法介绍
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目前实际工作中常用的就是这两种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
两种方法的适用条件: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经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最低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技术要求复杂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或者服务采购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二是方法优劣比较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作为国际上最常用的评标方法,主要优点有:一是能较大程度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是遏止腐败现象,规范市场行为。三是有利于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国际市场的竞争方式,主要是最低评标价法,如果投标人对低价中标一无所知,则很难想象我国的企业今后如何能在国际市场立足?四是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那些管理水平低、设备技术落后的企业,要么中不了标,要么中标后无利可图,最后被市场无情淘汰,这样就促使企业必须提高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当然,最低评标价法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价格最低,并不能保证服务和质量最优。二是投标供应商有危机感。风险太大了,供应
商会心有顾虑。三是成本价不易界定,是最低评标价法受到质疑的核心问题。 综合评估法具有更科学、更量化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引入权值的概念,评标结果更具科学性。二是有利于发挥评标专家的作用。三是有效防止低价的不正当竞争。同样,综合评估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一是评标因素及权值难以合理界定。评标因素及权值确定起来比较复杂,用户往往希望产品性能占较高权值,财政部门往往希望价格占较高权值,真正做到科学合理更为不易。二是评标专家不适应。由于专家组成员属临时抽调性质,在短时间内让他们充分熟悉被评项目资料,全面正确掌握评价因素及其权值,有一定的困难。三是赋予了评委较大的权力,由于评委的业务水平不尽相同,如果对评委没有有效的约束,就有可能出现“人情标”。
三是讨论选择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国际招标普遍使用的评标方法。“最低投标价法”需要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评标价,评委评标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得以限制;而“综合评估法”却给评委成员更大的自主打分的空间或灵活性,打分时受评委的主观影响相比较大。按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的招标投标,中标主要依靠以企业实力为基础的价格竞争力,可以压缩中标人利润,削弱腐败行为的金钱基础,有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目前有很多地区出台规定限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综合评估法”,其目的是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尽最大可能地实现“三公”原则和保护投标人利益。因此我认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一种很好的评标方法。
四是理论联系实际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遇到过这种情况: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
有一些投标人故意把投标价报的很低,甚至低于成本,以谋取中标。他们一旦中标,就会寻找各种理由和借口拖延合同的履行,迫使招标人提高合同价格,或者,再以次充好、降低成本,以达到盈利之目的。一旦评委评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不予中标,他们会不承认报价低于成本,有时会提出质疑和投诉,严重影响和干扰评标工作。所以采用这种评标方法有时也会给招标工作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该逐步摸索出合理判断低于成本价的方法,同时加强政府对招标监管。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配套的法规体系。二是要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的监管水平。招投标监督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抓好招标管理机构的业务技术、制度与监督机制的建设,培养思想强、作风硬、业务精,勇于监管、善于监管的执法队伍,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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