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2)
时间: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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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有权调查或禁止该并购行为。全法》(Fore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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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或接管”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某一外资并购是否可能带来与国家安全有关的问题并需要接受初
statute)是《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修正案,同时也是
对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节的修正。该法规定美国总统在认定外资并购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白2005年以来,为遏制中国和中东国家资本对美国企业的并购,美国国会着手修改《艾克森一弗洛
瑞奥法》,于2007年7月通过了《外国投资与国家安
InvestmentandNationalsecurityAct
步调查。在必要时开展正式调查。在调查结束以后,
外国投资委员会应向美国总统提出报告和建议。必
要时.美国总统有权就并购作出禁止并购的决定。
3.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申报规则。美国国家
安全审查主要采取自愿申报制,即由并购企业自行决
定是否就并购向外国投资委员会申报国家安全审查。是否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申报国家安全和并购交易规模无关,是否申报完全取决于并购是否影响美国的国家安全以及是否涉及关键基础设施和关键技术。因此。一些交易规模很小的并购交易有可能也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申报,而不涉及国家安全或关键基础设施和关键技术的大型并购案则无需申报。
另一种审查形式叫“机构通报”,即外国投资委员
2007),其对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节作了进一
步修改.规定“在促进外国投资与创造和维持就业的同时确保国家安全”,该法主要改革了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但该法仍然维持了《艾克森一弗洛瑞奥法》的基本框架(汤欣,2008)。该法扩大了外国投
资委员会审查的范围.引入了“关键基础设施”和“关键技术”的概念,规定对“外国政府控制企业”实施的
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的并购案加强审查。基于该法的立法目的,对“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以及“外国政府控制企业”的定义都较为宽泛,需要根据个案逐一确定。另外,该法加强了国
会对国家安全审查的监督。该法规定,在初审和正式调查结束后,外国投资委员会必须向国会及国会成员递交由委员会主席和成员机构最高长官签字的初审
会的任何成员机构根据其获得的并购信息有理由相信并购涉及《国防生产法》第721节的调整范围,且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负面影响,就可向外国投资委员会主席递交“机构通报”,要求其主动对并购发起调查。
4.夕卜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国防生产法》第721节对国家安全审查规定了审批程序和时限。该节规定,外国投资委员会在接到并购者提交的书
面通知后,应进行初审,初审应在30日内决定是否展
确认通知和正式调查确认报告。每年委员会要向国会提交详细的国家安全审查年度报告,并接受国会议员的质询。该法还规定了审查外资并购对于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时应考虑一系列因素,但仍然主要局限于与国防相关的事项。为了保证审查的灵活性,国会和外国投资委员会拒绝就“国家安全”给出定义或者指引。总之,《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扩大了国家安全的审查范围,提高了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权力和地位.大大改变了美国政府对外资并购美国企业的态度。
2.夕卜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主管机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是进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主管机构,该委员会成立于1975年,由财政部、国土安全部、商务部、司法部、国防部、国务卿、管理和预算办公
室、经济顾问委员会、美国贸易代表处等10多个政府
开正式调查。初审期间,委员会有权要求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代表提供有关交易方和交易的补充信息。在初审期间,申报人可提交书面申请撤回申报。
如果并购涉及国家安全、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外国政府控制企业实施的交易,外国投资委员
会应决定展开正式调查,调查期限为45日。正式调查完成后外国投资委员会应向总统提出报告和建议.
总统必须15日内作出批准或禁止并购的决定。因此全部审查期限不应超过90日。实际上,很少有外资并购交易真正进入总统决定阶段——如果该并购在正式调查阶段未获得批准,外国投资委员会通常会要求并购各方同意对交易条件进行修改(例如对部
分特定资产或业务剥离),从而避免由总统决定。
机构的代表人员组成,美国财政部长担任委员会主席。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将能源部、劳工部、国家情报局增加为该委员新成员。另外,在必要情况下,针对特定并购案件美国总统可任命任何行政部门的最高长官加入该委员会。该委员有权就“外国投资人在美实施的导致美国州际贸易受控制的合并、
在初审或正式调查结束后,如果委员会发现并购方提交了虚假或错误信息或隐瞒了并购相关信息。或者故意违反缓和协议而义没有其他的救济措施的情况,委员会可重新发动对并购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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