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3)
时间: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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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造成风险,可直接否决或要求交易方采取缓和措
施(MitigationMeasures)消除风险。在2007—2009年
(1)审查主管机构具有权威性。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成员来自联邦政府12个重要部门,这使得国家安全审查具有广泛性和全面性,委员会任何一个成员认为任何一项外资并购危及国家安全都可提出审查要求,而且成员代表大多是各个部门的最高长官.这使得“委员会能够对潜在的国家安全威胁和安全漏洞进行精确的评估”。因此国家安全审查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大大提高了国家安全审查的效率,也使得美国对于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涉及国防、能源、国土安全、经济安全、就业等方方面面.可全方位保证国家安全不受侵犯。
(2)审查范围具有模糊性。尽管美国就国家安全审查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但没有一部法律对“国家安全”做出具体解释,其目的是保证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灵活性,正如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改革报告所言.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旨在使所有外国投资委员会成员都能完全参加每一个外国投资委员会发起的初审,特别是任何外国投资委员会成员认为初审中的任何一项并购交易将会损害或已经威胁到国家安全时,都可就该并购发起正式调查”。
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首次规定“国
间,有21个并购案使用了缓和措施,这些缓和措施包括各种法定的附加行为。一种缓和措施是签订国家安全协议(NSAs),主要针对可以预见的复杂风险所采取的解决措施,最常用的措施是对部分业务或特定资产进行剥离出售。另一种缓和措施是签订保证书,即要求并购企业实施并购后保证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主要适用于并购规模小、风险较小的并购。三、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实施评析1.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施的近况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在2005年之前相当谨慎,但2006年后,加大了审查力度,特别对中国企业在美进行并购采取极为严厉的审查措施。据美国CFIUS网站提供的数据,至2006年底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共接到近1600件并购申报,仅对30件展开正式调查,其中14件完成正式调查并向总统提出报告,总统仅就l件并购发出了禁令。即1990年禁止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收购美国曼姆科公司。2007年《夕}、
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颁布后,被正式调查的并购越来
越多,而在调查期间主动撤回的并购也越来越多。
表1
2005年一2011年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受理交易一览表
受理申
年份
20052()()620072008200920102011
家安全,包含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内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但仍未对“国家经济安全”进行详细的解释。对于国家安全审查新引入的概念“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外国政府控制企业”的解释都极其模糊。该法仅规定美国总统及外资安全委员会在考虑外资并购是否威胁美国国家安全时,应考虑10个方面的因素。
(3)审查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国家安全概念的模糊性极易造成国家安全审查的不确定性,导致同一行业的性质相同的并购案件,结果会截然不同。如在罗尔斯公司收购希腊电网公司风场项目案中。罗尔斯公
司所收购的ButterCreek风场项目事实本来就是属于希腊电网公司的一个外资项目,如果希腊电网公司
审查期撤回
114】01856
1
调查的数量
l762325354013719%
调查期撤回
l555265294%
总统裁决
020000000%
报件数
64lll1381556593111737100%
总计
557%
资料来源:美国CFIuS网站,http://www.treasury.gov/
resource—center/jntematjonal/foreign—investmenL/Documents/CFIUS%20Stats%202009—2011。
可以拥有该项目,中国公司收购应当没有什么问题,
但外国投资委员会及奥巴马依然以国家安全为由否
决了该并购,并且拒绝给出任何理由,这使得决定的
公正性遭到质疑。
根据表1数据可以看出,自2009年以来,接受国家安全审查的正式调查的并购案件激增.2008年接受正式调查的比例仅为15%左右,2009年为39%,
2010年为38%.2011年为36%。
2.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特征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没有并购资金规模的限制.任何一项外资并购,即使投资规模极小,也要考虑到国家安全审查问题.这实际上在反垄断审查之外.为一些涉及敏感领域的、并购规模达不到反垄断并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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