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123
发布时间: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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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员工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企财 2012 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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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铁建财 2012 89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各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及时提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正确核算”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可对所属单位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集中管理的安全费用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收取的总额不超过集团公司本级实际开支的金额,同时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安全费用总额不超过所属单位上年提取的年度安全费用总额的3%。
第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以当期业主确认的工程结算(或验工计价)为计提依据,按照概预算规定的标准提取;当期尚未取得业主确认工程结算单的,应先以预估的工程结算(计划合同部门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编制的工程结算或验工计价)作为计提依据,并在实际取得业主确认的工程结算单后,对差异部分进行调整;对于因特殊原因形成的超计价部分(业主确认的工程结算或验工计价超过计划合同部门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编制的工程结算或验工计价),可暂不计提,2
待实际完成时再计提。概预算没有规定提取标准的,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执行以下提取标准: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四)以上三项未包括的工程类别,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明确标准的,统一按照1.5%提取。
第六条 工业制造及其他行业板块的安全费用计提依据和标准参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企财 2012 1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对于存在内部分包差的项目,总包单位按照分包差部分提取安全费用,以确保整个项目足额计提安全费用。
第八条 各单位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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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工业制造及其他行业版块的安全费用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企财 2012 16号)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各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十二条 各单位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第四章 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各单位利用安全费用购建固定资产的,应事先向上级法人单位上报预算支出,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方可作为安全生产用固定资产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应作为正常购建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臵相关会计科目对安全费用进行核算。需要进行辅助核算的,设臵相应的辅助核算项目。
(一)法人单位和工程项目(指挥)部等非法人单位(以下统称项目部)应增设一级科目“专项储备”,并设臵二级4
科目“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核算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及结余数。该科目贷方发生额反映当年提取数,借方发生额反映当年支出数,期末余额只能为贷方余额或者为零,反映安全费用的结余数。
(二)项目部应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间接费”科目下设臵 “安全生产费用”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实际提取的安全费用。
(三)法人单位可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臵“安全生产费用”明细科目。
(四)为满足安全费用使用需要,各单位应在“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的借方下设以下子目进行核算(比照“工程施工”费用要素的核算),子目具体设臵如下:
1.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改造和维护支出。
2.救援器材、设备和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安全费用提取时的会计处理
法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等科目,贷记“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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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时,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安全生产费用”等科目,贷记“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科目。
第十六条 安全费用使用时的会计处理
(一)费用性支出的会计处理
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时,借记“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购建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购建固定资产时,若购臵的是需要安装的设备,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待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记“固定资产(安全生产用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若购臵的是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则直接借记“固定资产(安全生产用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即借记“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安全生产用固定资产)”科目,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第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
项目完工后,安全费用仍有结余的(包括安全生产用固定资产),应及时划转到上级法人单位,由上级法人单位集6
中管理使用。结余的安全费用和安全生产用固定资产划转时,项目部借记“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累计折旧(安全生产用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安全生产用固定资产)”等科目;上级法人单位相应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安全生产用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累计折旧(安全生产用固定资产)”科目。
安全生产用固定资产发生出售、转让、毁损、报废的,应参照企业有关固定资产的处臵程序履行相关手续,清理净损益记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至少在每季度编制报表前,向上级法人单位报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法人单位应及时进行审核汇总,对上报的安全生产用固定资产要严格把关,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并根据有关规定披露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十九条 工业制造及其他行业板块的企业参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章 安全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是国家、地方政府、社会、业主、公众和审计机构重点关注的事项,是各类审计必查必审项目之一。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地方政府、业主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正确提取和使用。如因安全费用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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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将从重处罚相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安全费用单独核算后,各单位在对项目(指挥)部下达的综合收益(或利润)指标中包括安全生产费结余的(即未减除的),在考核时安全费用结余应计入项目(指挥)部实现的综合收益(或利润)中,即不因安全费用的单独核算影响原先确定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单位,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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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处、安全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集团公司以前下发的有关安全费用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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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财务 安全生产 费用 办法 通知
抄送:集团公司领导,机关各部处室。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2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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