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殡葬管理办法
时间: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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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4日,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安庆市殡葬管理办法》。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安庆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魏晓明
2014年5月14日
安庆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除岳西县为土葬改革区外(鼓励实行火葬),其它地区均为实行火葬区。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原则是: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革除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人员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革命烈士,港、澳、台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城管、农业、林业、物价、民族(宗教)、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破除封建迷信,引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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