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征(5)

时间:2025-04-23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原则上应与申请当年派出;当年为派出的应说明原因并报留学基金委。

第十八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具体按照现行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在派出前须在国内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和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派出手续。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到留学目的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报到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第二十一条 推选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在办理签证等派出手续前,国内推选单位应为其办理同意派出的函件(在外自费留学人员无需办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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