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社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指标达标操 作 提(2)
时间:2025-04-19
时间:2025-04-19
街道、社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指标达标操 作 提 示
街道创建指标达标标准
1)Ⅲ-10—2):街道、社区居委会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固定工作场所,有调解记录。
2)Ⅲ-33—1):市民学校的制度健全,师资队伍有保障,教育活动形式多样,有活动记录。
3)Ⅲ-40—2):建有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支中心和基层服务点。
4)Ⅲ-40—3):乡镇、街道均设立基层服务点,能登陆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平台。
5)Ⅲ-41—1):街道有综合性多功能室内文化活动场所,长期向社区居民开放;坚持公益性,无被挤占、挪用现象;正常开展活动,有活动记录。
6)Ⅲ-47—2):街道、乡镇的科普活动场所经常开展活动,有活动记录。
7)Ⅲ-84—1):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有实现应保尽保的资料。
特别提示:所有提供的台账资料应从2006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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