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办法(修订)(9)

时间:2025-07-02

第二十四条 设立协议工资制的原则

(1)谈判原则:协议工资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谈判确定;

(2)保密原则: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由办公室和用人单位经过核实并与本人协商后报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审批,不设统一的工资标准,一岗一资,只由公司领导班子掌握;

(3)限额原则:对实行协议工资的人员数目进行动态管理,依据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而定。

第二十五条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公司临时聘用或有长期合约的特殊技术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协议工资的适用人员需经公司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提名、公司领导班子批准后聘用。

第二十六条 协议工资的确定与发放

协议工资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谈判确定。实行协议工资的员工与公司签订聘用协议,明确规定薪酬总额、发放方式、工作内容和考核指标。

第五节 特殊工资发放

第二十七条 员工旷工给予相应处罚。旷工每一天扣除本人一个月绩效工资;月内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扣除当月岗位工资20%和当季绩效工资;旷工不足一天的,4小时以上按一天扣除本人绩效工资,4小时以下减半扣除。员工经常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按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员工请探亲假、婚假、丧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发放按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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