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第六讲讲义精选((5)
时间:2025-04-20
时间:2025-04-20
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第六讲讲义精选(1)
(一)职业健康检查
1.上岗前健康检查
2.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
3.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4.应急检查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人1份。档案内容包括: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有关健康资料。
用人单位应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档案,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职业病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中对职业病报告职责及违法处罚做了规定,对职业危害事故报告、事故处理及法律责任均做了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职业病报告办法》。在未颁布新的职业病报告办法之前,该办法仍然使用。
1.《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报告职责及法律责任
1)职业病报告的职责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职业病报告的职责:
(1)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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