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712法学综合基础一(法理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发布时间: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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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712法学综合基础一(法理学)考研题库及答案(一) .............. 2

2016年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712法学综合基础一(法理学)考研题库及答案(二) .............. 9

2016年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712法学综合基础一(法理学)考研题库及答案(三) ............ 18

2016年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712法学综合基础一(法理学)考研题库及答案(四) ............ 25

2016年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712法学综合基础一(法理学)考研题库及答案(五) ............ 31

2016年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712法学综合基础一(法理学)考研题库及答案(一) 说明:①本资料为VIP包过学员内部使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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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 人权的法律化

【答案】法律意义上的人权,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上予以表现。基本权利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它与人们自己设定法律关系时明确权利义务的个别承认有着本质的不同。

2. 法律文化

【答案】法律文化是整个文化构成的一个特殊部分。在概念上,文化概念的多样性同样影响着对法律文化的理解,使法律文化这一概念也具有多样性。

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3. 法律位阶

【答案】法律位阶是指在正式的法律渊源中各类法律的效力等级关系,以及某一类法律在效力等级体系中的地位。效力较高的法律相对于效力较低的法律,就是上位法;效力较低的法律相对于效力较高的法律,就是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这就是等级序列的基本原则。一般说来,现代社会中正式法源效力的高低主要依存于制定或确认法源的主体的权力性质和来源,不同等级的权力参与法律的创制活动,直接导致法源效力的大小。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的等级性是法源效力划分的主要标准和决定因素。中国的法律效力等级体系表现为:①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效力等级关系;②法律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机制。

4. 集体人权

【答案】集体人权是指由个人所组成的群体或者团体所享有的人权。它是一种作为有机整体的“人民的权利”。关于集体权利是小是人权有很多的争论。它主要包括的具体人权有:①自决权。人民或者民族自决权在20世纪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逐步被接受为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人权。②环境权。环境权是一种不确定的、尚在争论中的人权。③发展权。发展权是最重要的集体权利之一。发展权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是包含了个人权利的综合性权利。④和平权和对自然资源和财富的权利等。这项权利到目前还没有得到国际法的普遍承认。

5. 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

【答案】(1)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是存在对立冲突的。

一方面,强调事实处理对法律的依从性,即法律至上性。法律至上并非是一个贯古通今的结论,而只是一个与特定时代(法治时代)相契合相牵连的概念,一旦跨越了这种时代背景,法律至上的结论便近乎荒诞。即使在法治时代,法律至上也不能违背客观规律,恶法应属非法,否则,便会带来无穷的灾难。

另一力面,又强调法律要尊重事实,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2)从哲学层面看,主观性的法律规范与客观性的法律事实是永远对立的,二者的统一只是暂时的,所以协调二者的统一是人类永恒的使命。二者的对立具体表现在:①规范与事实间不对位,如新问题出现;②规范与事实间对位不准;③规范之间冲突;④法律规范的公然非理。

(3)具体的解决方法为:①以法律规范事实,前提是法律规范对事实具有可调节性;②以事实矫正法律;③排除中间障碍,如执法不得力等。

二、简答题

6. 什么是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有何基本特征?(

【答案】(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又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征

从以上法律体系的概念来看,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征:

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法律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和要求的综合性法律表现,而且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和表现。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体系”,它的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也不是零散地堆积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恩格斯曾指出的:“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相抵触的一种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的作用,由此而使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与形态。因此,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7. 法治与人治有什么区别?

【答案】法治与人治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目的也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法治是文明的统治方式,与人治有以下区别:

(1)权力观不同。法治要求约束权力,要求权力服从法律,人治则相反。法治与人治的差异并不在于有没有法律,也不在于是否承认人在法律运行中的作用,而在于权力与法律之间的不同关系。

(2)权利观不同。法治论把保障公民的权利作为实行法治的目的,认为权利是权力和法律的来源。人治论一般忽视保障个人的权利,强调集体的目标或整体的福利。

(3)义务观不同。在法治之下,公民向国家承担的义务在法律上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在人治之下,人们向国家承担的义务可能是无限的,而且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

8. 法律国际化与法律全球化有何区别?

【答案】法律国际化表征的是各个国家在法律上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程度,而法律全球化表征的是全球社会法律发展的趋势和规律。两者之问存在着以下区别:

(1)出现的时间不同

①法律国际化出现的时间早于法律全球化。法律国际化开始于工业革命,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展,西方国家加紧了对外扩张的步伐,在客观上加强了世界各地之间联系。由于战争以及商业交流的需要,产生了相应的国际法,并且各国之间的法律也相互受到影响。

②法律全球化则兴起于20世纪,随着新时代各种高新技术的发明,以及各种国家层次、跨国家层次和超国家层次的力量在世界舞台上的迅速崛起,法律全球化得以兴起。

(2)对法律制定主体的认识不同

①法律国际化在本质上仍属于国家法律一元论,认为国家是法律的唯一制定者。就国内法层面而言,各国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确保其在本国领土范围内能够得到遵守,就国际法层面而言,由各国共同制定相应的国际条约或者认可相应的国际惯例,并且由制定国确保遵守。

②对于法律全球化而言,其主张的则是非国家法律一元论,其认为对世界拥有治理权的不限于民族国家,还包括各种次国家层次、跨国家层次和超国家层次的力量,比如民间组织与跨国公司等。

(3)对法律未来将趋同还是多元的认识不同

①法律国际化认为未来的法律将逐步趋同。就国家法层次而言,各国法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各国法的相互协调、借鉴和移植,最后表现为法律趋同;就国际法层面而言,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不断密切与加强,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最后表现为国际社会法律的统一。

②法律全球化则认为世界法律开始走向多元化和多样化,其认为随着政府间国际组织、超国家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逐步状态,会对国家的权威构成强有力的挑战,进而使得法律逐步走向多元化。

三、论述题

9. 试述法治的基本理念。

【答案】(1)法治即法律的统治。它意味着任何一个人或组织都应接受法律的统治,无人可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法治的基本精神是法治的实质和宗旨的一种概括和抽象,是指导法治的一种稳定的价值偏好。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不同时代的人们对其给出了不同的理解。

法治这一概念具有四种含义:

①“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指的是国家在诸多社会控制体系中选择法律作为主要控制手段。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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