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
发布时间:2024-10-12
发布时间:2024-10-12
一、编写标准的基本规则
要求:1、在标准的范围中,应划清标准所使用的界限,并力求完整,不应只规定部分内容
而其他需要的相关内容却没有或规定在其他的标准中。
2、编写应清楚、准确、协调,指用词准确、逻辑性强、严谨,忌模棱两可,防止不同
的人从不同的角度而产生不同的理解。
3、充分考虑最新技术水平,其充分考虑并不是一定要求是最新、最高的。
4、要为未来技术发展提供框架,即指标准在实施期内要有发展空间和余地。
5、编写的标准能被未参加标审的人员理解,要求标准表达简单明了、通俗易懂,
避免使用深奥词汇、方言、口语化的措词。
标准应具有以下性质:
统一性:指针对一项标准内或一个系列的标准内。
----标准结构的统一,主要指系列标准中章条及标题的规划;----文体的统一,指类似的条文应由类似的措词表达,相同条文用相同条文的措
词表达,对于系列标准间同一问题不应是两种说法;
----术语的统一,如;使用陈述就不用叙述或阐述等同义词表达.
协调性:是针对标准之间的关系,所以必须注意遵循现行基础标准.
适用性:
----标准内容便于实施,有可操作性易于使用;
----标准内容应易于被其他文件所引用,对有可能引用的列项或段应考虑带标
识,也可改为条.
二、标准的结构
1、标准内容的划分原则:作整体出版的标准按单独标准编辑,分若干部分出版的标准按系列标准编辑,
系列标准还可划分为各部分能单独使用的(涉及标准一特定方面)或各部分不能单独使用的(有通用
与特殊联系的)两种情况。
2、单独标准的内容:是由各种要素构成的,以此表达标准的对象、范围和内容的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