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公司股权转让中工作风险

发布时间:2021-06-06

律师在公司股权转让工作中侧重点

一、律师作为转让方的受托人时工作目标和风险点

(一)工作目标:顺利全额收取股权转让金,之后免遭受让人、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追究责任。

(二)风险点

1、出让主体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后股东组成人数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五十个以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也就是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五十个的上限,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二人的下限和二百人的上限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否则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3、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不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驶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驶优先购买权。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4、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限制

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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