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公司股权转让中工作风险(3)

时间:2025-05-11

若受让的是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权,则受让人存在被要求承担股东出资义务连带责任的风险。最常见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方式为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

3、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不符的情形

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的同意,擅自转让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存在被认定为转让无效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对股权进行处分,如登记的内容构成第三人的一般信赖,第三人可凭登记的内容来主张其不知道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进而终局地取得该股权;但实际出资人可以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的,一旦证明,该第三人就不构成善意取得,处分股权行为的效力将被否定。因此,受让人若不能证明其所受让的股权属于善意取得,则存在被认定股权转让无效的风险。

4、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在公司全部股权或绝大多数股权进行转让时,必须考虑是否存在明为股权转让,实为公司重大资产权益转让的情形,以及该转让的法定条件是否具备,程序是否合法等情况。例如:若转让的是公司全部股权或绝大多数股权,而该公司含有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或土地,而该房地产项目或土地若未具备转让的法定条件(如投资额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便涉嫌构成“名为股权转让,实为非法转让房地产”,甚至于涉嫌“非法倒卖土地”的违法犯罪行为。此时,应待法定转让条件成就时,才可进行股权转让。

5、目标公司不配合履行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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