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
时间: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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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鲁卫发[2017]1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2.28
【实施日期】2017.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卫发〔2017〕13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各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精神,省卫生计生委、省经济和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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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省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原省属企业破产改制后以个人身份参保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家庭发〔2015〕2号)。为与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新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相衔接,我们对上述实施办法作了部分修改,现将《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2月28日
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
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发放机制,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精神,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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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落实对象
落实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2002年9月28日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未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
(二)省属困难企业退休;
(三)独生子女父母。
原省属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离开原企业以个人身份参保并于2002年9月28日至2016年1月2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原省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可参照执行。
符合条件,已经亡故人员参照执行。
二、省属困难企业认定
(一)成立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组
为切实解决困难、破产关闭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助问题,根据鲁政办发〔2010〕55号文件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教〔2010〕72号)精神,各级要成立由财政、经济信息化、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审计等部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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