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工程招标文件(19)
时间: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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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安全施工
1、乙方应按北京市有关部门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包括为所属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工作,保护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发生事故后,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承担一切责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书面报告甲方、总包方及有关部门。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并纳入总包管理。乙方不能达到市文明工地标准要求,甲方及总包方有权令其整改,并有权对其进行罚款。
3、乙方在危险区域附近施工,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若乙方未作安全防护措施或防护不力而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有关责任和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乙方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应遵守政府有关安全消防和施工安全用电用火的规定以及甲方的有关要求,自备消防设备和器材,违反上述规定,则应承担全部责任。
5、甲方认为乙方安全工作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可限期要求乙方改正,若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甲方有权自行安排,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施工期间对由其他分包单位完成的工程应加倍爱护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7、设置现场宣传广告牌必须经甲方审批同意。
8、乙方夜间施工应提供足够的照明和警示标志,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当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二十七条 其他
1、本合同工程不允许转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包或分包本工程整体或其中部分,即使甲方同意分包,亦不解除乙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甲方认为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一旦提出,乙方应在七日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上岗。
3、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的本合同承包范围之外的零星工程,凭甲方签发的委托书、质量验收合格单及概算书另行结算。
4、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甲方支付竣工结算款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