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工程招标文件(18)
时间: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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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竣工日期为验收合格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合格的日期。
2、在通过甲方的竣工验收后,乙方应立即将工程移交甲方。
3、乙方应负责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甲方确认的施工图范围内)政府主管部门在验收过程中提出的各项修改,并承担修改的费用,如超出本合同范围外及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外的,验收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修改,修改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二十一条 竣工结算
乙方在工程竣工并经市燃气质检部门验收后10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第二十二条 工程保修
1、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部门规定,乙方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单签发之日起,2年内对本工程负责免费保修,在本工程的自然使用期内,乙方对管网质量安全负责。
2、本工程保修金为工程造价的5%,保修期满后14天支付。
3、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发出的修理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维修,否则甲方可自行组织其他人员修理,所需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如果保修期间或在此之前工程发生质量缺陷,确因乙方未按合同商定的义务所造成的,则由乙方自费维修。
5、为调查上述质量缺陷而支付的费用,在查明缺陷产生的原因后,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若双方就合同条款的解释或就工程相关事项发生争议时,应在14天内友好协商解决,若达不成一致,双方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并支付因其违约而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
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或扣除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除非双方协议终止合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因乙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甲方如欲终止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乙方后,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