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员培训教材(3)
时间: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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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3.试验中的“空白试验”,系指在不加供试品或以等量溶剂替代供试液的情况下,按同法操作所得的结果;含量测定中的“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系指按供试品所耗滴定液的量(ml)与空白试验中所耗滴定液量(ml)之差进行计算。
4.试验时的温度,未注明者,系指在室温下进行;温度高低对试验结果有显著影响者,除另有规定外,应以25℃±2℃为准。
四、试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均系指纯化水。酸碱度检查所用的水,均系指新沸并放冷至室温的水。 五、酸碱性试验时,如未指明用何种指示剂,均系指石蕊试纸。 六、液体的滴,系在20℃时,以1.0ml水为20滴进行换算。
七、本版药典使用的滴定液和试液的浓度,以mol/L(摩尔/升)表示者,其浓度要求精密标定的滴定液用“XXX滴定液(YYYmol/L)”表示;作其他用途不需精密标定其浓度时,用“YYYmol/L XXX溶液”表示,以示区别。 八、限度
1.标准中规定的各种纯度和限度数值以及制剂的重(装)量差异,系包括上限和下限两个数值本身及中间数值。规定的这些数值不论是百分数还是绝对数字,其最后一位数字都是有效位。
试验结果在运算过程中,可比规定的有效数字多保留一位数,而后根据有效数字的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有效位。计算所得的最后数值或测定读数值均可按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的有效位,取此数值与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数值比较,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的限度。 2.原料药的含量(%),除另有注明者外,均按重量计。如规定上限为100%以上时,系指用本药典规定的分析方法测定时可能达到的数值,它为药典规定的限度或允许偏差,并非真实含有量;如未规定上限时,系指不超过101.0%。 九、溶解度试验法:
除另有规定外,称取研成细粉的供试品或量取液体供试品,置于25℃±2℃一定容量的溶剂中,每隔5分钟强力振摇30秒钟;观察30分钟内的溶解情况,如看不见溶质颗粒或液滴时,即视为完全溶解。 十、含量测定必须平行测定两份,其结果应在允许相对偏差限度之内,以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如一份合格,另一份不合格,不得平均计算,应重新测定。 十一、记录复核
检验记录完成后,应有第二人对记录内容、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的记录,属内容、计算错误,复核人要负责;属检验错误复核人无责任。 第四章 取样方法 一、进厂原料取样
对进厂原料按批(或件数)取样。
若设进厂总件数为n,则当n≤3时,每件取样;当3<n≤300时,按n+1取样量随机取样;当n>300
时,按
n
+1取样量随机取样。 2
二、对中间体(半成品)按批(包装单位:桶、锅等)取样。
若设总包装单位为n,则当n≤3时,按包装单位取样;当3<n≤300时,按n+1取样量随机取样;当
n>300时,按
n
+1取样量随机取样。 2
三、对成品按批取样。
若设总件数(包装单位:箱、袋、盒、筒等)为n,则当n≤3时,逐件取样;当3<n≤300时,按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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