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21)
时间: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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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六十二条 法人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变更住所,变更组织形式,存续分立、新设分立、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等。
第六十三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六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股权变更,其股东资格条件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新设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入股条件,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10%以下股东的变更申请,由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