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2)

时间:2025-07-04

第一节 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 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七条 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三)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

(四)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五)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六)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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