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展望民事再审制度改革及前景(4)

发布时间:2021-06-06

法律知识展望民事再审制度改革及前景

对策之二:调整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在上级法院再审任务加重的情形下,实现力量与任务的平衡,惟有调整级别管辖标准。为此,必须重新确定民商事案件初审权,高级法院原则上不应受理普通民商事案件,以减轻最高法院的案件负荷。然而,二审监督是审级监督的重要途径,从有利于监督指导、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保障司法公正的角度考虑,高级法院必要时仍可受理少量一审民商事案件,如标的额巨大且当事人跨区域的案件;新型、疑难、敏感案件;最高法院认为应由高级法院一审的案件等。此外,高级法院还应就本辖区的案件级别管辖作出调整,大幅度减少高级法院的二审案件,从而减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案件的数量。

对策之三:加快审前准备程序的建立。由英美法系国家创设的审前准备程序制度以及“审前准备+集中开庭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审判模式,目前已被世界多数国家借鉴和应用。实践证明,这一程序制度对于阻断大量纠纷进入庭审,以调解、和解、简易裁判等方式结案,使得大部分案件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于提高庭审效率,提高裁判案件的公正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解决群众反映的“申请再审难”问题,根本还是应避免或减少申请再审。审前准备程序在我国已有深入广泛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必须加快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工作,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规定适用简易速裁程序裁判的小额或小请求案件,当事人不得上诉或申请再审,并加大庭审前和解、调解案件的力度。

对策之四: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调整,意味着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面临更加繁重的审判任务。在一些发达地区或城区的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将超过万件,甚至数万件,有限的司法资源犹如杯水车薪。因此,必须着眼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内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相济、有机衔接。在这方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经验值得学习借鉴。一是应通过诉讼引导,强化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传递通过诉外机制公正解决纠纷信息,实现案件合理分流;二是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工作的指导与支持,鼓励当事人自行和解案件,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协调配合;三是应充分尊重仲裁人员和仲裁机构的劳动成果,依法实施审判对仲裁的监督,更好地发挥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作用;四是应充分依靠行政调解、行业自律自治等机制解决系统和行业内部纠纷,通过完善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缓解审判机关人力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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