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展望民事再审制度改革及前景(3)

发布时间:2021-06-06

法律知识展望民事再审制度改革及前景

人将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而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后,对方当事人可能会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可见,再审改革之后,中级法院以上审查处理申请再审案件的任务将不同程度地加重。

审判思路调整与相关制度配套——改革后民商事审判的理性选择。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直接导致再审任务在上级法院与基层法院间的重新分配,同时也牵动民商事审判整体格局,必须正确应对。

对策之一:加强申请再审事由审查工作。涉诉信访由司法裁判派生,与案件审理直接相关。现存制度下,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必须主要依靠诉讼手段、辅之以行政手段进行综合施治;必须依靠原审法官释明、再审审查和裁判法官做深入细致的息访工作。目前,再审制度改革引起一种讨论,即是否可以取消立案阶段再审事由的司法审查,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一律进入再审审理。笔者以为,从审判全局看,这种设想弊多利少。如此将导致多种不利后果:其一,立审分立是法院“一五改革”重要成果,再审立审分立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审判机关内部的相互制约。再审立案标准是裁定再审,最高法院历来强调,各地法院坚持多年。取消立案阶段再审事由的司法审查,意味着再审立审不分,再审启动权与再审改判权混同,重新回到“一五改革”前的状况,改革成果将毁于一旦,必然带来思想和工作的混乱。其二,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在于完善再审事由的审查程序,将再审区分为事由审查与再审审理两阶段,若将两者混同,将有违法律修改的本意。其三,长期的司法实践已证明:绝大部分的申请再审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如果明知大多数的申请再审属于缠访缠诉,而不加分辨地进入精细复杂的审理程序,大多数的再审审理会成为无效劳动。作此设想,除非司法资源过剩。其四,即便所有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再审经过了再审审判,大多数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案件也未必终结,部分当事人仍将继续缠访,若再审法官不再接谈处理,涉诉信访难题依然无法解决;若再审法官继续负责处理,又将造成司法资源的进一步浪费。鉴于此,在申请再审案件数量增加的形势下,可行的方法只能是: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再审一律进入司法审查,加大司法审查力量的投入,在此阶段依法予以大量裁定驳回,少部分进入再审审理,并由再审事由审查法官与再审法官协助做好当事人的缠访工作。考察国外立法与司法现状,此属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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