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旧城、旧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4)

发布时间:2021-06-06

宝安区旧城、旧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区旧改办对改造申请进行审核后,按公开、公平、公正方式与程序初步确定改造单位,最后报区旧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五条 对旧村自改项目,由村或其继受单位向街道办提出申请,街道办审核后报区旧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改造单位。

第四节 拆迁与补偿

第二十六条 区旧改办负责核查改造范围内的房地产权属情况,并对改造范围内的现状建筑面积进行核实。对已确权发证的,建筑面积以原发证面积为准;对未确权发证的,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房屋面积测量,费用由改造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区旧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改造项目后,由区旧改办发布改造(拆迁)公告。公告中应载明改造单位、改造范围、需提供的权属资料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改造单位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报区旧改办审定后生效。土地主管部门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办理征地、收地手续。

第三十条 旧村自改项目规划户数原则上不得超过需要安置的总户数。

第五节 合同的签订及项目监管

第三十一条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拆迁平整后,土地主管部门按照协议中权属变更(征地、收地)的约定,收回并注销被拆迁的建(构)筑物的房地产权利证书等建设文件,并与改造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应注明补偿给业主的房地产面积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改造地块的土地使用年限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区旧改办负责对改造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改造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区旧改办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旧改实施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报区旧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旧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