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旧城、旧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3)

发布时间:2021-06-06

宝安区旧城、旧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区旧改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结合宝安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与房地产市场发展需求制定区旧改年度计划,报经区旧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以单列形式纳入土地开发供应计划。

第二节 改造项目的确定

第二十条 区旧改办根据区旧改年度计划确定具体改造项目及改造范围,并报区旧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 区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确定的改造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第三节 改造单位的确定

第二十二条 经确定的改造项目由区旧改办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位置、范围、占地规模;

(二)项目的改造规划指引及主要规划设计要求;

(三)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参与改造的单位应与改造项目业主进行协商,与90%以上建筑面积的业主签订拆迁补偿意向书后,向区旧改办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改造申请书,包括申请改造地区的名称、区位、范围、面积、改造意向;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五)改造范围内的房地产权属资料;

(六)经公证的拆迁补偿意向书;

(七)银行资信证明;

(八)旧改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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