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隶属机关之间存在上下级关系

时间:2025-03-10

公文行文关系

直接隶属机关之间存在上下级关系,可以用令、通知、报告等文种行文,用于安排部署工作或请示汇报工作用。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如有业务往来,需用函、邀请信等文种行文,以示商讨的态度,或者联合开展工作。如没有隶属关系,不同机关在同一文件中出现或是开展工作时,要特别慎重,不然就会闹笑话,还会造成工作难以协调的局面。

其他回答 共1条

2010-6-22 21:38 有风7

| 三级

同一系统上下级之间,是相互隶属的关系;

不同系统的机关、部门之间,是不相隶属的关系。

“函”是不相隶属机关间行文的法定文种

编者按:类似褚孔富同志的来信我们曾收到过几封。据了解,褚孔富同志遇到的问题是个比较普遍的问题。为满足褚孔富和有关同志的要求,今特请我国文秘学家——中国高教秘书学会理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郑崇田编审为褚孔富同志回了信,并予发表,兼供有同类问题的朋友参考。根据大家的要求,我们将把这个新栏目继续办下去,并努力把她办好,以交流信息、传播知识、提高认识、促进工作;更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并相信也一定会得到大家的支持。褚孔富同志:

您好!您给《应用写作》编辑部的来信已阅,谢谢您对编辑部的信任。现就您提出的问题谈点个人意见,供参考。

首先应该肯定的是,您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修订并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关于“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的规定,向市国税局行《关于要求财产损失在营业外列支的函》,文种的运用是正确的(但标题不够规范)。因为您金融行业与税务系统,是平行机关,而没有隶属关系,不能用“请示”或“批复”,只“适”于用“函”,包括“请求”或“答复”有关问题。

关于您信中提到的市国税局给您单位退文(“函”),并认为用函文种太随便,不尊重他们,不同意批准等,都是不妥的,是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相背离的。这类问题,前几年在个别单位也曾出现过,但现在早已是不成问题的问题了。在实际工作中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问题,大家分析,主要有以下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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