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XX诉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5-04-21

原告吉XX诉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淮民初字第45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吉XX,男。

委托代理人余X,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男。

原告吉XX诉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吉XX于2010年1月5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余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6月29日,被告向他借款20000元,并言明9月30日前归还,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他起诉要求被告偿还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庭审举证、质证,确定本案事实如下:2009年6月29日,被告刘X向原告吉XX借款20000元,约定9月30日前还款,并写有欠条。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刘X借原告吉XX20000元钱,到期后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吉XX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审 判 员 李 海

审 判 员 余 玉 乐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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