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2011(5)

发布时间:2021-06-06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保安员不少于264标准学时;中级保安员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保安员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保安师不少于250标准学时;高级保安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保安员、中级保安员的教师应具有高级保安员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公安、法律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保安员的教师应具有保安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公安、法律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保安师、高级保安师的教师应具有高级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公安、法律、管理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及示教设备、实训场地及训练器材、设备。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保安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保安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见习工作1年以上 ——中级保安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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