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06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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