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6)

发布时间:2021-06-06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一)逾期未履行申报或申报信息传送义务的;

(二)造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遗失的;

(三)误报、谎报、瞒报国际收支交易的;

(四)阻挠、妨碍或破坏外汇局对国际收支申报信息进行检查、审核的。

本条上款(一)(二)(三)中的罚款金额为所涉及的单笔国际收支交易金额的1-5%,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本条上款(四)中的罚款金额由外汇局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外汇局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和审核时,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的规定办理,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为之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对外汇局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际收支统计具体申报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提请责任者所在外汇局或者上一级外汇局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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