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法律意见书一则(7)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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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
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给以开除处分。
5、依法举报,要求查处。
对于习水县兴习垃圾无害化有限责任公司顶风作案、未批先用图书村土地及有关国家机关的违法失职的行为,被征地农户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41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之规定进行举报或者控告。对此,有关国家机关会依照第二款“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之规定予以回应。
就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2006年4月15日,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张新宝局长在答记者问中称侵犯农民利益的土地违法案件,由国土资源部直接查处。因此,若图书村被征地农户认为其合法权益被非法占地行为所侵犯,可以向市、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直至中央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即国土资源部举报,接报机关将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第13条“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之规定予以受理。此后,受理部门会依照该 办法 第15条“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给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罗克彬律师
二○○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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