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法律意见书一则(5)

发布时间:2021-06-05

土地征收

的第二次公告,即征地补偿公告。若未依法公告,被征地农户可要求习水县国土资源局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8条“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臵、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臵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臵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臵的具体措施。”所规定的补偿事项。

若习水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进行征地审批后的第二次公告,则被征地农户有权依照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14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臵手续”之规定拒绝办理征地补偿手续。

4、发表听证意见。被征地农户若对习水县国土资源局第二次公告中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有不同意见,有权按照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9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之规定要求习水县国土资源局举行听证。在听证过程中,被征地农户可以有机会就征地补偿标准发表意见。

5、请求市、省政府协调。对听证之后习水县国土资源局结合听证情况制定并报习水县人民政府批准,由习水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的的征地补偿、安臵方案中的征地补偿标准仍然不服,还可以按照 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 第25条第三款“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之规定,向遵义市或贵州省两级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协调。

6、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若遵义市、贵州省两级人民政府就被征地农户和习水县人民政府之间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不予协调或协调未果,被征地农户还可以依照 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 第25条第三款“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之规定,向批准征用该块土地的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申请裁决。对该裁决不服,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 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 还规定,“征地补偿、安臵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自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也就是说,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实施及征地费用的支付并不表明被征地农户对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赞同。

五、顶风作案,未批先用土地的法律责任及追究。

1、未批先用,非法占地。2005年11月2日,习水县东皇镇党政办公室对图书村垃圾处理工程被征地户 关于习水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回复 称:“习水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属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国家长委2003年长江上游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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