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新消耗量标准培训教程
发布时间: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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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及新消耗量标准培训教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9号公告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价(2002)578号文件颁布发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从2003年元月一日执行,根据实行四年的情况,接合“量价分离”改革要求,省建设厅湘建价(2006)330号文件《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0号],要求从2007年1月1日执行,长沙市建委以长建发(2006)335号文件转发了该文,转发该文时,考虑到新消耗量标准印刷时间推迟,新消耗量标准只有消耗量,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要进行大量的调查,确定我市(含四县、市)延期至二○○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06]330号
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以下简称《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消耗量标准》,现予以颁发。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价办法》及相应的工程消耗量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进行工程发承包计价。
二、《计价办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即综合单价法计价)和工料单价法计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应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相应项目。工程
消耗量标准中未含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及基价,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采集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基价生成,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统一发布。为确保计价的准确性,通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符合性评测合格的软件,才能用于施工图预(结)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否则工程造价成果无效。对于使用盗版、未经符合性评测或评测不合格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纠正。对于销售盗版、未经符合性评测或评测不合格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四、《计价办法》及相应的工程消耗量标准自2007年元月1 日起施行。我厅湘建价[2002]578号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湘建价[2002]256号颁发的《湖南省统一安装工程基价表》、原省建委湘建[1999]价字第172号颁发的《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原省建委湘建[1997]监字237号颁发的《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单位估价表》、原省建委[1995] 监字第318号颁发的《湖南省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以及相应的补充定额、解释说明等停止执行。但已发出招标文件和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计价办法》及相应的工程消耗量标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管理。一次性的工程消耗量标准由建设、施工单位协商编制,报市、州或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后执行,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及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长建发[2006]355号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长沙市各建设、施工、设计、造价咨询等有关单位: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0文件,要求《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相应的各专业《工程消耗量标准》于2007年元月1日起执行。现鉴于新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正在印刷中,新消耗量标准实行量、价分离,而配套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尚未公布详细名称规格,无法准确编制、发布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工程造价工作人员了解、熟悉和正确执行新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还需要一个过程,为稳妥起见,经我委研究决定:新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在长沙市(含四县市)延期至二OO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省建设厅湘建价[2006]330号文件精神执行。
附: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0号)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十二月廿六日
一、新计价办法与原暂行办法的主要变化
1、价)与工料单价法计价两种方法。综合单价法计价为全费用单价法,与原暂行办法中的清单综合单价不同的是:“综合单价法”中包括直接工程费(工、料、机)、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原暂行办法中的清单综合单价中不含规费、税金,规费、税金另列项计算。
工料单价法以消耗量标准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另按有关规定计算。
2、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实体部分)、措施费(措施项目费分: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组成。
3、其他项目费:是指分部分项工程费(实体部分)与措施项目费用以外,其工程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招标人部分与投标人部分。招标人部分包括:预留金、工程分包费和材料购置费。投标人部分包括: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费。
4、清单表格:原暂行办法招标人与投标人的表格是合二为一的,而新办法则分开,招标人的清单表格包括封面有7个,投标人的格式有14个,新综合单价组成包括直接工程费(工、料、机)、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
5、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标底的编制,应由招标人或受
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人应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造价员资格不行。
6、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所要休用的合同价款的形式、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
湖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
1、人工费
2、材料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措施费用 1、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2、施工措施项目费(措施费一鉴表)
1、工程排污费 直接费 0.36% 规费 2、工程定额测编费 1.0—1.2%
3、养老保险费 3.5% 4、失业保险
5、医疗保险费 工资总额7% 间接费 6、住房公积金 工资总额6% 7 3--5‰ 8、工会经费 2% 9、职工教育经费
1、 管理人员工资 2、 办公费 3、 差旅交通费
4、 固定资产使用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 6、劳动保险费
7、财产保险费 8、财务费 9、税金
利润 税金
湖南省措施项目费
1、环境保护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2、文明施工费 3、安全施工费
4、临时设施费
1、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费 2、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 3、高层建筑增加费 4、超高增加费 5、架手架搭拆费 6、施工排水、降水费 7、检验试验费 8、缩短工期措施费 A、夜间施工增加费;
B、周转材料加大投入量及增加场外运费; 9、无自然光采光施工通风、照明、通讯设施增加费 10、材料二次倒运费 11、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12、有害环境施工增加费 13、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 14、采暖、空调系统调试费
15、安装管道跨越或穿越施工措施
16、格架式抱杆增加费 17、焦炉施工大棚费 18、焦炉烘炉热态工程费 19、安装组装平台费 20、安装工程联动试车费
21、市政工程脚手架、工作平台搭拆费 22、市政工程施工吊栏、托架摊销费 23、市政工程围堰 24、市政工程筑岛 25、市政工程临时便道
26、市政工程原有路基、管线保护费
27、市政工程施工用水、电源设备的安装拆除费 28、园林工程施工因素增加费
措施项目费一览表
一、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1.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括以下具体项目: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档、五板一图、企业标志、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现场防火、垃圾清运、现场办公生活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临时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
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省建设厅(2006)湘建价330号文件规定计取,不得优惠、打拆。
二、施工措施项目费
第一篇 建筑工程
1.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包括基础及轨道铺拆费):是指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人工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及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 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包括基础及轨道铺拆费)按《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附录一第十三章计算(塔式起重机基础、安装拆卸、场外运输)。一般小型机械中消耗量标准已包括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用,凡消耗量标准已计算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用的均不能另计算安装、拆
卸。对于大型机械进出场缺项的子目,需计算进出场费的要另行报批。
2.高层建筑增加费:建筑物超过6层或檐口高度超过20m需增加的人工降效和机械降效费用。
按《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第十四章规定计算。不同的檐口高度,按不同步距计算,20m发下或六层以下不计算,20m以上的全部工程量项目全部计算,执行时注意对柱的高度划分,应分不同的檐口高度计算工程量,梁式楼梯、板、柱、墙、装饰均应根据不同檐墙口高度计算工程量,分另套用消耗量标准。(99定额是按20m以上建筑面积计算的)
3.脚手架搭拆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凭)费用。 按《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第十一章规定计算脚手架费用。(外脚手架、里脚手架、满堂脚手架、悬空脚手架、挑脚手架、防护架、依附斜道、安全网、安全笆、构筑物脚手架、电梯井脚手架、架空运输道、独立卷扬机架、钢网架高空拼装支承操作平台 4.已完工程保护费:指工程完工后未经验收或未交付使用期间的保养、维护所发生的费用。 根据有关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合同有约定计算利息的,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是一个计算期。 留守人员保护工资、工程保养间费、维护费用。
5.施工排水、降水费:指工程地点遇有积水或地下水影响施工面采用人工或机械排(降)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井点安装、拆除和使用费等)。
6.垂直运输机械费:按《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第十三章工程计价办法》附录一第十三章计算。
7.检验试验费:指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用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包括试验桩费、幕墙抗风试验费、桥梁荷载试验费、空气污染测试费。
试桩费:根据1998年5月19日“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文件”湘费清整字第09号《关于省建委等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 单桩静载试验 承载力 ≤25t 1400元/根 25~40t 1600元/根 >40t 协商
单村动测试验费:≤ 5根 750元/根 > 5根 650元/根
8.二次搬运费:因场地狭小或障碍等引起的材料、半成品、设备、机具等超过一定距离或发生的二次搬运、装拆所需要的人工增加费(包括运输损耗)。
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造成原材料(不含半成品、成品和周转材料)地面水平运距超过150m者,或发生二次转运者,其费用计算规定如下:其超运距按场内运距材料实际运距减去150m计算。实际运距计算,以取料中心点为起点,以建筑物外围地面使用点,建筑物入口处或材料堆放中心为终点(有垂直运输者,以斜道口或机械吊处为终点)
9.缩短工期措施费:是指由于合同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应计算的措施费。包括以下内容:
①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费用等。参照94定额为直接费的0.3%
②周转材料加大投入量及增加场外运费:指由于合同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施工不能按正常流水进行,因赶工需加大周转材料投入量及所增加的场外运费费用。可按《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第十二章规定计算模板总用量后增加摊销次数,木模板是按5次计算,钢模板按50计算,钢支撑120次,木支撑5次。可根据工程实际计算。
提前竣工奖:应按合同约定。[省建委、省计委、省建行、省物质局、省劳动局印发《湖南省基建包干经济责任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83)湘建办字075号第二十一条:提前一天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给奖,但最高额不超过预算的百分之一。
加速施工的成本开支:
采购或租赁原施工组织设计中没有考虑的新施工机械和在关设备; 增加施工的人员数量,或采取加班施工; 增加建筑材料供应量,生活物质供应量; 采取奖励制度,提高劳动生产率; 工地管理费增加;
10.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凭)费用。
按《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第十二章规定计算,原99定额模板是包括在定额子目基价中的,本次改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现浇构件分别按组合钢模板(钢支撑、木支撑)、复合模板(钢支撑、木支撑)、木模(木支撑);预期制构件按组合钢模板、复合模板、木模、定型钢模、长线台钢拉模、砖地模、砖胎模、长线台砼地模;回库维修费消耗量标准规定按钢模板、零星夹具的8%计入材料基价。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湘政发(198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凡经工程质量监督站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标准检验认定的优良工程,施工企业可以比合格工程造价增加2%,所增收的费用从建设项目工地概算的不可预见费中列支。]
第二篇 装饰装修工程 1.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及安拆费(包括基础及轨道铺拆费):是指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人工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及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
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包括基础及轨道铺拆费)按《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附录一第十三章计算(塔式起重机基础、安装拆卸、场外运输)。一般小型机械中消耗量标准已包括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用,凡消耗量标准已计算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用的均不能另计算安装、拆卸。对于大型机械进出场缺项的子目,需计算进出场费的要另行报批。
2.已完工程保护费:指工程完工后未经验收或未交付使用期间的保养、维护所发生的费用。
按《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下册第七章项目成品保护费计算(楼地面、柱、内墙面)。
3.高层建筑增加费:建筑物超过6层或檐口高度超过20m需增加的人工降效和机械降效费用。
4.脚手架搭拆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凭)费用。 按《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下册第七章装饰脚下手架计算,利用外架进行改架时,增加改架工,每100m2外墙增加1.28工日改架工。
5.检验试验费:指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用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包括试验桩费、幕墙抗风试验费、桥梁荷载试验费、空气污染测试费。按实计算。
6.二次搬运费:因场地狭小或障碍等引起的材料、半成品、设备、机具等超过一定距离或发生的二次搬运、装拆所需要的人工增加费(包括运输损耗)
材料、半成品场内水平运输按人力或双轮车运输计算。超运距执行劳动定额有关分部超运输定额,个别没有的执行材料运输定额,不扣装卸工、不用插入法。
7.缩短工期措施费:是指由于合同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应计算的措施费。包括以下内容:
①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费用等。参照94定额为直接费的0.3%
②周转材料加大投入量及增加场外运费:指由于合同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施工不能按正常流水进行,因赶工需加大周转材料投入量及所增加的场外运费费用。可按《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第十二章规定计算模板总用量后增加摊销次数,木模板是按5次计算,钢模板按50计算,钢支撑120次,木支撑5次。可根据工程实际计算。
提前竣工奖:应按合同约定。[省建委、省计委、省建行、省物质局、省劳动局印发《湖南省基建包干经济责任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83)湘建办字075号第二十一条:提前一天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给奖,但最高额不超过预算的百分之一。
8.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现场检测(误差仅为CMA的5%):现面向长沙市内100户家庭提供免费检测服务(收取100元-150元材料费)!
CMA检测(具有法律效应):甲醛.苯.甲苯.二甲苯.4项200元.如需放射性检测另加收60元。 9,垂直运输机械费:指施工中需要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提升和人工上下的电梯运输机械。 第三篇 安装工程
1.高层建筑增加费:由于各册的调整系数不一,按各册说明规定
2超高 增加费:建筑物超过6层或檐口高度超过20m需增加的人工降效和机械降效费用。由于各册的调整系数不一,按各册说明规定
3.脚手架搭拆费:由于各册的调整系数不一,按各册说明规定
4.有害环境施工增加费:指当施工环境中存在有毒物质、有害气体和粉尘,其浓度超过允许值时所增加的人工降效费。按人工工日的10%计算。 [省建委湘建(96)监字第142号:
一般土建工程:直接费的1.08%;装修工程:人工费的4.4%;安装工程:人工费的4.5%; 仿古工程:直接费的1.53%;园林工程:人工费的4.5%;]
5.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是指生产车间或者装置内施工,因生产操作生产限制,干扰了安装工作正常进行增加的人工降效费。交叉部分工程人工费的10%
6.采暖、空凋系统测试费:是采暖工程和空调工程竣工后整个系统进行试验所增加的费用。按人工工日的13%计算,其中人工工资的15%。
7.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及安拆费(包括基础及轨道铺拆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包括基础及轨道铺拆费)按《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附录一第十三章计算(塔式起重机基础、安装拆卸、场外运输)。一般小型机械中消耗量标准已包括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用,凡消耗量标准
已计算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用的均不能另计算安装、拆卸。对于大型机械进出场缺项的子目,需计算进出场费的要另行报批。
8.施工排水,降水费:指工程地点遇有积水或地下水影响施工面采用人工或机械排(降)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井点安装、拆除和使用费等)。按实 9.无自然采光、通风、照明、通讯施工设施增加费:按实
10.管道跨越或穿越施工措施费:是管道安装时需跨越路面、建筑物、构筑物等所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按实
11.格架式桅杆增加费:是指安装设备重量在80t以上安装高度在10m以内,设备重量在60t以上安装高度在10m~20 m以内,设备重量在40t以上安装安装高度在20m以上所使用的金属桅杆台次使用费(包括桅杆本体的设计、制作和试验,卷扬机、索具等的拆旧摊销,桅杆停滞期间的维护、保养、配件的更换等费用)。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第四章起重机具安装、拆除与移位。 12.二次搬运费: 13.检验试验费
14.焦炉施工大棚费:是指焦炉烘炉施工大棚的搭建、拆除、折旧、使用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作棚的摊销费、仓储费和保养费)。
15.焦炉烘炉、热态工程费:是指焦炉烘炉热态工程中(包括热态作业的特殊劳保消耗)按焦炉本体砌筑直接费所占一定比例的费用。
16.组装平台费:是指配合设备安装的临时平台组装、制作、拆除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增加费。
17.联动试车费:是设备安装完毕后,整个系统进行联动运行发生的费用。
18.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指工程完工后未经验收或未交付使用期间的保养、维护所发生的费用。
19.缩短工期措施费 第四篇 市政工程
1.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及安拆费(包括基础及轨道铺拆费):是指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人工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及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
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包括基础及轨道铺拆费)按《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附录一第十三章计算(塔式起重机基础、安装拆卸、场外运输)。一般小型机械中消耗量标准已包括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用,凡消耗量标准已计算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用的均不能另计算安装、拆卸。对于大型机械进出场缺项的子目,需计算进出场费的要另行报批。
2.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凭)费用。
按《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下册第十章第一节:模板工程,按砼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交底》中附录表混凝土模板、钢筋含量参考表,仅供参考。第二节桥涵支架工程;第五节中的脚手架。
3.不利施工条件增加费:由于交通干扰因素增加费取消,维持交通、防游人于忧和路面保护等措施费用按实计算,维护交通人员的工资、围档费(目前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已含围档,正在与省站协商,因围档费用较高,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含围档费用是按比例计算的,过低)。 4.围堰:接各类围堰的堆筑、拆除、清理和维护费用。按《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下册第十章第四节筑,按立方米或延长米计算。
5.筑岛:指人工岛的填筑、拆除、清理的维护费用。接各类围堰的堆筑、拆除、清理和维
护费用。按《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下册第十章第四节,筑岛填心。
6.脚手架、工作平台搭拆费:是指配合设备安装的临时平台组装、制安、拆除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增加费用。按《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下册第十章第五节脚手架、井点降水及其他工程。
7.施工排水、降水费:指工程地点遇有积水或地下水影响施工面采用人工或机械排(降)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井点安装、拆除和使用费等),井点降水按《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下册第十章第五节脚手架、井点降水及其他工程,抽水机台班按实签证计算。
8,施工用电源设备及线路安装拆除费:指施工用水电至接入点至施工现场配箱、用水点的设备及固定管线的敷设拆除和摊销费用。生活用水、用电设施不在其内。按实签证。
9.原有路基、管线保护费:指对原有路基、路面、各种管线、电缆、光缆等其他设施的保费用。按实签证。
10.施工便道:指工程施工需要或者维护车辆行人通行临时道路的修建、拆除和养护费用。按实签证。
11.无自然采光、通风、照明、通汛施工设施增加费:是指在无自然光环境下施工时所需要通风设施、照明设施及通讯设施所增加的费用其他按合同约定。 12.临时用地占用费:因工程需要占用道路或租用场地费用。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湘建价费(2001)261号文件规定及长沙市物价局长价房(2002)167号《关于收取城市道路绿化带占用费和损坏道路绿化带花草苗木补偿费用的批复》规定:建设项目0.15元/m2,其他项目0.5元/ m2。
挖掘道路、人行道修复收费标准
13.检验试验费:按实计算。 14.缩短工期措施费:是指由于合同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应计算的措施费。包括以下内容:
①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费用等。参照94定额为直接费的0.3%
②周转材料加大投入量及增加场外运费:指由于合同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施工不能按正常流水进行,因赶工需加大周转材料投入量及所增加的场外运费费用。可按《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第十二章规定计算模板总用量后增加摊销次数,木模板是按5次计算,钢模板按50计算,钢支撑120次,木支撑5次。可根据工程实际计算。
提前竣工奖:应按合同约定。[省建委、省计委、省建行、省物质局、省劳动局印发《湖南省基建包干经济责任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83)湘建办字075号第二十一条:提前一天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给奖,但最高额不超过预算的百分之一。
15.临时便桥:按《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下册《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下册第十第三节章中临时交通便桥执行。
16,洞内施工通风、供水管路、动力照明线路安装拆除费:隧道内临时通风、供水、压风、照明、动力管线按《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下册第十第三节章执行。 17.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第五篇 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
1.脚于架搭拆费:按《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第十二章第一节执行。 2.混凝土模板:按《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第十二章第二节执行。 3.施工排水费:按实签证 4.已完工程保护费:
5.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及安拆费:
6.施工因索增加费:指边施工边维持交通、防游人于忧和路面保护等措施费用。 7.二次搬运费:按实。
8.缩短工期措施费:是指由于合同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应计算的措施费。包括以下内容:
①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费用等。参照94定额为直接费的0.3%
②周转材料加大投入量及增加场外运费:指由于合同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施工不能按正常流水进行,因赶工需加大周转材料投入量及所增加的场外运费费用。可按《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第十二章规定计算模板总用量后增加摊销次数,木模板是按5次计算,钢模板按50计算,钢支撑120次,木支撑5次。可根据工程实际计算。
提前竣工奖:应按合同约定。[省建委、省计委、省建行、省物质局、省劳动局印发《湖南省基建包干经济责任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83)湘建办字075号第二十一条:提前一天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给奖,但最高额不超过预算的百分之一。
9.围堰:按《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第十二章第三节执行 10.苗木养护:苗木种植10天以内包括养护费,超过10天合同约定,一年内按造价的2-3%计算。反季节施工按第十三章反季节施工技术措施计算。
九九定额其它直接费分解表(供计算参考)
7、新的取费标准取费基础发生了变化。
按人工费+机械费为计费基础的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中的道路、桥涵、隧道、防洪堤专业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打桩工程;
按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有: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市政工程中的给排水、燃气、集中供热专业工程。
取费人工基础,30元/工日;省建设厅湘建价(2007)16号文件规定:最低工资单价:装饰工程48元/工日,其他工程42元/工日;市场工资单价:装饰工程48--70元/工日,其他工程52元/工日(由于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新消耗量标准延期至2007年7月1日执行,因此该文件亦延期至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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