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危险源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24-08-29
发布时间:2024-08-29
企业建立的危险源监管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有效监控,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省建设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监管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危险源的内容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死亡、人身伤害、环境破坏、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危险施工部位及其它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施工活动。建设工程危险源主要包括:
(一)基坑支护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米(含8米),或者跨度超过18m(含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拆除、爆破工程;
(五)高度大于6m(含6m),或者高度虽不足6m但地质条件复杂的高大边坡工程;
(六)起重设备安拆及起重吊装工程;
(七)高度超过24米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
(八)施工机具及施工用电;
(九)三宝使用及四口、五临边防护;
(十)其它危险性较大工程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施工活动。
二、危险源公示方法
(一)危险源辩识。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估,确定施工现场危险源,并填写《建设工程危险源监控登记表》。
(二)危险源公示。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或其它明显位置,对危险源进行挂牌公示。公示内容依据工程进度,分三个阶段进行,基础施工阶段、主体施工阶段和室内外装修阶段。
(三)制定监控措施。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辩识情况,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认真履行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应建立危险源监控制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其中,公司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每旬至少检查一次。监理单位要认真执行巡检,对有危险源的施工,应实行旁站式安全监理。
同时制定危险源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危险源备案。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源备案制度。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危险源监控登记表》,报到当地县(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危险源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危险源的监控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施工企业危险源的监控情况,将作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内容之一,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工作相结合。对建设工程项目中未建立危险源监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企业,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吊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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