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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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年%月"&日劳动部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
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
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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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
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第八条工伤范围及其认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
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
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
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
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
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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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
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
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
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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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一%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
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
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第十二条
门报告"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劳动行政部
第三章
第十三条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0,11-%)+
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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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省#地$市%县$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
劳动#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也可以设立劳动鉴定检查中心开展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工
熟练掌握工伤保险政策法规!伤评残的专业知识&
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参加鉴定的医生应具有中级以上医学技术职称&并由该委员会发给聘书!
劳动鉴定人员在进行劳动鉴定时&应当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和评残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
劳动鉴定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第十七条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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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第二十条
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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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
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
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八十五#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
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
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
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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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
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二%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
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
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
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
五%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
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
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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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第二十六条
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七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属!
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
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
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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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
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
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
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
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第三十条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国内并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当事人或者其亲属所有#但需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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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
对于获得境外伤害赔偿的"国内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有关单位或者国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发给其他待遇!
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国内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有关单位或者国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出国#出境人员应当由我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参加国内工伤保险的单位外派劳务或者到外国承包工程应当到劳动部办理有关证明!的"
第三十一条享受伤残抚恤金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到境外定居后"可以凭生存证明继续领取抚恤金"也可以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并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生存证明应每年向支付抚恤金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
第三十二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或者犯罪服刑期间"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发给!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费用暂按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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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存入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不足时由同级政府临时垫支#
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费用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企业的开户银行按规定代为扣缴#
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
行业工伤风险分类和差别费率标准"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死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及统筹费用进行测算"征求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办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每五年调整一次#
第三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上一年度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评估"适当调整企业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评估时不得向企业收费#
企业发生工伤和职业病及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超过控制指标的"应当在行业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费率"低于控制指标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的!应当降低费率"控制指标由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幅度为本行业标准费率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
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基金按下列项目支出%
一$统筹项目支付的待遇&#
二$事故预防费&#
三$职业康复费用&#
四$安全奖励金&#
五$宣传和科研费&#
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
七$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经费"#
以上各项费用支出占工伤保险基金的比例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的支出项目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后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支付等办法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配合劳动行政部门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宣传’教育’检查和奖惩等措施!并支持工伤和职业病预防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减少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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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和职业病的发生!
对于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或者其发生率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该企业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中返还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给企业"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适当补偿企业为降低事故和职业病而先期投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建设中的部分资金不足!具体办法由各地区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提留#民间赞助等方式筹集资金"逐步兴办工伤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工伤残疾人员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应当利用现有条件"可以与有关医院#疗养院联合举办"也可以建立工伤康复中心!
第四十三条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需要通过专门培训
劳动行政部门及企业恢复或者提高劳动能力的工伤残疾人"
应当积极组织专门培训"所需费用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的职业康复费用中支付!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以中心城市或者地级市为主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收缴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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