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8]1号文件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
时间:202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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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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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号 文 件 及 《 租 住 房 保 障 办 法 》建 设 部 等 9部 委 令 第 12 廉 ( 6 号 ) 《 济 适 用 住 房 管理 办 法 》 建 住 房 [0 7 2 8号 ) 的规 、经 ( 2 0 ]5
所得税 , 中, 营期在1 年以上的 , 其 经 5 从开始获利 的年度起 , 第
一
年 至 第 五 年 免 征企 业所 得 税 。第 六 年 至 第 十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 ) 生 产 线 宽 小 于08 米 ( ) 成 电 路 产 品 的 生 产 九 对 .微 含 集
定 ; 租 住 房 、 济 适 用 住 房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为 县级 以上 人 民政 廉 经
府 主 办 或 确 定 的单 位 。
二 、 持 住 房 租 赁 市 场 发展 的税 收 政 策 支
业所得税 。
企业 , 认定后 。 经 自获 利 年 度 起 , 一 年 和 第 二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第
( ) 一 对个 人 出租 住 房 取 得 的所 得 减 按 1%的税 率 征 收 个 0
人所得税。 ( ) 个 人 出 租 、 租 住 房 签 订 的租 赁 合 同 , 征 印 花 二 对 承 免
税。
得税 . 第三 年 至第 五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已经 享 受 自获 利 年 度 起企 业所 得 税 “ 免 三 减半 ” 策 的 两 政 企 业 , 再重 复 执行 本条 规 定 。 不 ( ) 08 1 1 十 自20 年 月 日起 至2 1年 底 , 集 成 电路 生 产 企 00 对 业 、封 装 企 业 的投 资 者 , 以其 取 得 的 缴 纳企 业所 得 税 后 的利
( ) 三 对个 人 出 租 住 房 , 区分 用 途 , 3 率 的基 础 上 不 在 %税
减半 征收营业税 , 4 按 %的税 率 征 收 房 产 税 , 征 城 镇 土 地 使 免
用税 。
润 , 接 投 资 于 本 企 业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 作 为 资 本 投 资 开办 其 直 或
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封装 企 业 , 营期 不 少 于5 的 , 4% 经 年 按 0
( ) 企 事 业 单 位 、 会 团体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按 市 场 价 格 四 对 社
向个 人 出租 用 于 居 住 的 住 房 , 按 4 减 %的税 率 征 收 房 产 税 上 述 与 廉 租 住 房 、经 济适 用住 房相 关 的新 的优 惠 政 策 自 20 0 7年 8月 1日起 执 行 . 到 之 日前 已征 税 款 在 以 后 应 缴 税 文 款 中抵 减 。与 住 房 租 赁相 关 的新 的优 惠 政 策 自 2 0 0 8年 3月 1 日起 执 行 。其 他 政 策 仍 按 现 行 规 定 继续 执行 。
( 0 8年 3月 3 日印发 ) 20
的 比例退 还 其 再 投 资 部 分 已缴 纳 的 企 业 所得 税 税 款 。再 投 资
不 满5 撤 出 该 项 投 资 的 , 缴 已退 的 企 业所 得 税 税 款 。 年 追 自2 0 年 1 1 08 月 日起 至2 1 年 底 ,对 国 内外
经 济 组 织 作 为 00 投资者 , 以其 在 境 内取 得 的 缴 纳企 业所 得 税 后 的利 润 , 为资 作 本 投 资 于 西 部 地 区 开 办集 成 电路 生 产企 业 、封 装 企 业 或 软 件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 营期 不 少 于5 的 , 8 %的 比例 退 还 其 再 经 年 按 0 投 资 部 分 已缴 纳 的企 业所 得 税 税 款 。 投 资 不 满5 撤 出该 项 再 年 投 资 的 。 缴 已退 的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 追 二 、 于 鼓 励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展 的优 惠政 策 关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从 证 券 市 场 中取 得 的收 入 , 括 买 一 对 包 卖 股 票 、 券 的差 价 收 入 , 权 的股 息 、 利 收入 , 债 股 红 债券 的利 息 收入及其他收入 。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暂 ( ) 投 资 者 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分 配 中取 得 的 收 入 , 不 二 对 暂 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买 卖 股 票 、 券 的 三 对 债 差价收入 ,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暂
三 、 于 其他 有 关 行 业 、 业 的优 惠政 策 关 企
根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三 十 六 条 的规 第 定 , 国务 院 批 准 . 将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问 题 规 定 如 经 现
下:
一
为 保 证 部 分 行 业 、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执 行 的连 续 性 , 原 企 对
有关就业再就业 , 奥运 会 和 世 博 会 , 会 公 益 , 转股 、 产 核 社 债 清 资 、 组 、 制 、 制 等 企 业 改 革 , 农 和 国 家储 备 , 他 单 项 重 改 转 涉 其
优 惠政 策共6 定期 企业 所得税 优 惠政 策 ( 附件 , ) 自 类 见 略 , 20年1 1 0 8 月 日起 ,继 续 按 原 优 惠 政 策 规 定 的 办 法 和 时 间 执 行
到期 。
、
关于 鼓 励 软 件 产 业 和 集 成 电 路产 业发 展 的 优 惠 政 策
( ) 一 软件 生产 企 业 实 行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所退 还 的税
款, 由企 业 用 于 研 究 开 发 软件 产 品 和 扩 大再 生 产 , 作 为企 业 不
所 得 税应 税 收 入 , 予 征 收 企 业 所得 税 。 不
四、 于外 国投资者从外商投 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 关
策
( ) 国境 内新 办 软 件 生 产 企 业 经 认 定 后 , 二 我 自获 利 年 度
起 , 一 年 和 第 二 年 免 征 企 业 所得 税 , 三 年 至 第 五 年 减半 征 第 第
收 企 业 所 得税 。 ( ) 三 国家 规 划 布 局 内 的重 点 软件 生 产 企 业 , 当年 未 享 如 受 免 税优 惠 的 , 按 1%的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税 。 减 0
( ) 件 生 产 企 业 的职 工 培 训 费 用 , 按 实 际 发 生额 在 四
软 可
20年 1 1 0 8 月 日之 前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形 …… 此处隐藏:182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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