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然科学基金专家委员会章程(试行)(4)

发布时间:2021-06-05

广西自然科学基金专家委员会章程(试行)

报请专委会办公室同意后,由学科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纪要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四章 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专委会委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遵守法律,恪守科学道德,学风端正严谨,办事公正,熟悉国家和广西的科技方针与政策,熟悉所在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

(二)从事基础研究工作两年以上,学术思想活跃,取得突出的科研业绩,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专委会常务委员需曾主持1项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前期研究专题课题;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四)热心参与专委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和管理工作;

(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专委会工作;

(六)年龄在选入专委会当年应小于57岁。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专委会委员任职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本章程和专委会有关决定,按规定参加专委会各项活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按时完成专委会部署的工作任务。

(二)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被评审、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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