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时间:2025-04-03
时间:2025-04-03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关于修改《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涉外、涉台港澳及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而居住在国内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本市人口发展规划由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负责编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制度,责任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责任单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列入其主要领导工作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保证本单位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
费。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九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
第十条已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1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1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1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农村居民,只生育1个子女是女孩的。
第十一条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所生子女未婚死亡造成无子女,另一方生育过1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可以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安排再生育1个子女。
第十二条再婚夫妻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
(一)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本人,因变更抚养关系造成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2个以上子女的;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有子女的,包括双方均属农村居民;
(四)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妻已生育2个子女,其中1个子女在转制后死亡的,不再安排生育。
第十四条涉外、涉台港澳及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辖区内的公民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权利。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检查和妇女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包括查 …… 此处隐藏:567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