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汇编(3)

发布时间:2021-06-05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汇编

用计划。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和分管的责任区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矿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不安全生产问题。

(五)认真听取、采纳预防职业危害的合理化建议,保证本矿职业危害防治体系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直接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技术领导责任。

(二)在组织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三同时”。

(三)组织审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的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措施方案。

(四)组织重大安全技术和职业危害攻关,对生产技术中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督促所管辖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

第四章 矿各职能部门领导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十五条 矿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对基础设施、生产设备、工程项目和安全防护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直接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和分管的责任区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组织制定相关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规定,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防护、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落实。

(四)组织设备和重要部位等专业(专项)职业危害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五)督促分管职能部门、分管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

第十六条 矿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对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监督、保障责任,负责抓好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监督、检查各级干部和分管的责任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正,督促整改。

(三)将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党员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领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劳动安全竞赛和职业危害防治等活动,教育员工遵章守纪。

(四)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及重大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五)参加有关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督促分管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

第十七条 职业危害防治科科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指示,将其精神及时传达到基层。带领部门人员完成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划和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健全和完善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修订、审核新建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和修改矿职业危害防治指标,将其列入全矿经济责任制考核内容,认真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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