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汇编(18)

发布时间:2021-06-05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汇编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生产中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各级领导要将防尘、防噪音、防瓦斯中毒、防高温等职业危害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职业危害监测工作。

2、生产单位作业场所的粉尘,监测周期严格执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3、各基层单位要坚持每天检查粉尘、噪声、瓦斯、高温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生产单位要定期分析粉尘、瓦斯浓度、噪音、高温发生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5、要加强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数据及技术档案管理。

三、高温防治规定

1、采掘工作面的空气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2、各长距离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和机电硐室,应安装温度传感器24小时监控。

3、瓦斯检查工在进行瓦斯检查时,必须认真检查每个点的温度,记录在原始记录本上,并向区值班室汇报。若发现作业场所温度超过规定,必须停止作业场所人员工作,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4、有可能产生高温的地区,采取实行通风降温,采取减少风阻、防止漏风、增加风机能力、加强通风管理等措施保证风量,并采用分区式开拓方式缩短入风线路长度,降低到达到工作面风流的温度。

5、局部热害严重的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制冷机组进行局部降温,非空调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应采用空调降温。

四、有害气体防治规定

1度不超过0.00066%。如有地点超限,必须采区措施进行处理。

2、各大煤回采工作面回风侧、防火墙处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24小时监控。

3、各大煤回采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一氧化碳便携式,随时检查巷道和上隅角一氧化碳。发现一氧化碳超标的,要立即撤离人员并向区值班人员汇报。

4、各大煤回采工作面和防火墙要定期取气样化验,防止有毒有害气体超标。

5、井下使用化学浆地点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施工人员必须携带一氧化碳便携式。

6、加强矿井通风,采用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7、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严禁入内。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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