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汇编(11)

时间:2025-03-09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汇编

第十条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性三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第十二条 职工培训中心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各基层单位要建立从业人员个人安全健康档案(三级安全教育卡片、安全教育登记表、安全培训教育考试试卷等材料)并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 岗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由安监部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一)劳动安全危害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危害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

(二)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

(三)矿基本状况、工艺流程和劳动纪律;

(四)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利和义务;

(五)有关生产过程中的事故案例和预防措施;

(六)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岗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由各基层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一)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现场工作面、掘进头及相关现场基本情况、工作环境及危险危害因素;

(三)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四)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五)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七)安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 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岗位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操作程序与动作标准;

(二)班组生产工作概况,工作性质及范围;人从业人员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健康事项;

(三) 安全通道、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四) 劳动防护用品(工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五)各种机具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六)有关事故案例;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第十七条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和实习代培人员在按规定通过三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后,参加矿统一组织理论考试。考试合格后,新工人进入生产岗位,考试不合格者应补课、补考。

第十八条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指定师傅进行3个月的实际操作训练,经实际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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