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9)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九十九条 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补充赔偿,补充赔偿后交易所有权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追偿。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一百条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当出现本规则第七十一条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一百零二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交易所对当日交易的价格行情以及必要的统计资料等其他有关信息予以发布。
第一百零四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合约交割月份、开盘价、最新价、涨跌、收盘价、结算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持仓量及其持仓变化、会员成交量和持仓量排名、各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准可供交割的库容量、标准仓单数量及其增减量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定期发布。
第一百零五条 交易所应当采取有效通讯手段,建立同步报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统。 第一百零六条 交易所的行情发布正常,但因公共媒体转发发生故障,影响会员和投资者交易,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一百零八条 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不得泄露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交易所在经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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