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10)

发布时间:2021-06-05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百零九条 为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交易所必须建立异地数据备份。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期货交易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期货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各会员业务行为及其内部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各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监督、检查各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与期货有关的业务活动;

(五)调解、处理期货交易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案件;

(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七)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交易所发现有涉嫌违规行为的,应立案调查。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会员应当配合。

第一百一十五条 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应当接受交易所对其期货业务的监督管理。对于不如实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或妨碍交易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交易所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或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在从事期货相关业务时涉嫌重大违规,交易所立案调查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采取相应措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期货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理事会决定,可由会员代表、交易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有权向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交易所应制定违规查处办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争议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之间发生的有关期货业务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交易所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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