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4)

发布时间:2021-06-05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三十八条 经纪会员有责任如实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的资信和业务情况及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九条 经纪会员在每日交易闭市后应当为投资者准备交易结算报告。投资者有权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知悉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第四十条 经纪会员应按投资者的委托进行交易,并为投资者保守交易秘密。

第四十一条 经纪会员对其名下的期货交易先行承担全部责任,投资者对自己委托的期货交易负全部责任。

投资者有向交易所反映委托交易业务中存在问题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非经纪会员进行自营期货交易的,须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单独开设自营专用资金账户,存入足够的资金。

第五章 交易业务

第四十三条 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是指该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增值税价格。

第四十五条 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由交易所在期货合约中载明。替代品的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非基准交割仓库交割与基准交割仓库交割的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四十八条 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第四十九条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第五十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

第五十一条 会员进行期货交易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手续费。

第五十二条 会员进行实物交割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交割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当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时,交易所确定该合约在该交易日收市时出现涨(跌)停板,并按交易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指会员按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第五十五条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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