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8)

发布时间:2021-06-05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八十五条 会员进行实物交割必须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将货款或交割单据交到交易所。

第八十六条 交易所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原则将标准仓单向买方会员进行分配。

第八十七条 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卖方会员交出标准仓单和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交易所付给卖方会员货款;买方会员交入货款后,交易所付给买方会员标准仓单,一收一付,先收后付。

第八十八条 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标准仓单和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买方会员货款后将应清退的保证金部分划转卖方会员或买方会员。

第八十九条 买方会员在收到标准仓单后如有异议,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至指定交割仓库完成标准仓单所列标的物的验收。

第九十条 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

第九十一条 发生允许范围内的数量溢短时,以最后交易日结算价计算溢短货款。 第九十二条 标准仓单是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方可用于交割。

第九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是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年审制。

第九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可在交易所所在地设立办事机构,在交易所统一协调下处理交割事务。

第九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责成其整改或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出具虚假仓单;

(二)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参与期货交易;

(五)其他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六条 在实物交割时,卖方会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交付的实物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买方会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交付货款的,即为交割违约。

第九十七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中发生违约行为,交易所可采用征购和竞卖的方式处理违约事宜,违约会员应承担由征购和竞卖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交易所对违约会员还可处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处罚,具体按交易所制定的有关交割违约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十八条 会员不得因其投资者违约而不履行合约交割责任,对不履行交割责任的,交易所有权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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