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21-06-05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

第三章 交易大厅管理

第四章 经纪与自营

第五章 交易业务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七章 结算业务

第八章 交割业务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 争议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主要业务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 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

第四条 交易所上市品种为铜、铝、天然橡胶、胶合板、籼米,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五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五(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 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 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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