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促进外国人投资法(8)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韩国促进外国人投资法
外汇表示。
⑤根据第一项规定,土地等对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出售上,认为购入者不能一次性支付购入款时,不适用《国有财产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及《地方财政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根据总统令规定,可延长缴纳期或分期缴纳。
⑥财政经济部长或国有财产的管理厅,向经营总统令规定事业的外国人投资企业租赁符合以下各小项的国家所有的土地等时,与产业资源部长进行协商后,不适用《工业配置及建立工厂相关法律》第三十六条和《产业定位及开发相关法律》第三十八条规定,根据总统令规定,可减免该土地等的出租费。
1、根据第十八条规定的外国人投资区内土地等。
2、根据《工业配置及建立工厂相关法律》第三十条之三第一项规定的外国人企业专用区土地等。
3、根据《定位及开发业相关法律》第六条规定的国家产业区(以下简称“国家产业区”)中的土地等。
⑦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向外国人投资企业租赁其地方自治团体所有的土地等时,不适用《地方财政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及同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根据总统令规定可减免该土地等的出租费。
⑧根据第六项及第七项规定,向外国人投资企业减免出租费而租赁的土地等,根据《产业定位及开发相关法律》第二条第五小项规定的产业区内土地等时,其租赁期限不适用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可规定为50年以下。
⑨第二项及第八项的租赁期限,可更新此项。此时的更新期间,每次更新时,不得超过根据第二项及第八项规定的期限。